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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对战略优先地区等城镇污水垃圾建设予以倾斜支持

发布时间:2016-04-14来源:点绿网
     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将对规划任务较重的地区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优先地区,以及重点扶贫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列入本专项投资计划,并给予中央投资补助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再生水回用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垃圾收转运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等。
 
     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由国家发改委向省级发改委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计划,提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工作原则、补助标准等计划安排要求,由省级发改委将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项目单位逐级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需满足四个条件:符合申报通知有关要求;已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具备开工条件;此前未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资金支持,如已获得本专项支持,需未达到投资补助比例上限,没有同时多头申报发改委其他专项或其他部门资金。
 
     通知表示,将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对规划任务较重的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对长江经济带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优先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对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新疆、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国家确定的重点扶贫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专项单个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 30%、45%和 60%控制;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南疆四地州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享受国家有关特殊政策的项目,按相应政策确定补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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