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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窑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16-08-30来源: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林业厅
发文时间:2016-08-21
文件号:鲁环发〔2016〕162号
摘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加强各类中、低架源、面源污染控制,对治污设施不配套、环保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窑、炉进行分类整治,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山东省窑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加强各类中、低架源、面源污染控制,对治污设施不配套、环保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窑、炉进行分类整治,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原则,开展砖瓦窑、石灰立窑、隧道窑、焙烧窑以及各类熔炼炉、焙烧炉等关停取缔、升级改造、重组整合工作,解决各类以煤、煤矸石、页岩、重油、渣油等为燃料或原料的窑、炉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直排、治污设施不配套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污染问题,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各类窑、炉外排污染物浓度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相应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二、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
 
     一是各类砖瓦窑;二是各类煅烧石灰窑;三是建筑卫生陶瓷窑;四是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五是铝型材等下脚料综合利用的金属熔炼炉;六是炭素厂阳极焙烧炉;七是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其他窑、炉。
 
     三、主要任务
 
     (一)摸底调查。由省环保厅统筹协调,各设区的市按照《关于对全省砖瓦窑等炉窑进行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69号)要求,组织县(市、区)对辖区内各类窑、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经窑、炉生产线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设区的市环保局汇总,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环保厅。本次整治工作中隐瞒不报或漏报的企业或生产线,今后将作为违法建设项目,将按照相关要求,责令停产或关停取缔。
 
     (二)分类整治。按照关停取缔、升级改造、重组整合的原则,实施“一企一方案”,落实整治要求。
 
     (三)具体要求。

     1.关停取缔类:按照规定时限,将主要生产设备(烟囱、窑体)和水电供应设施全部拆除。
 
     (1)无环评审批手续的各类窑、炉;
 
     (2)以粘土为原料的实心砖瓦窑;
 
     (3)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各类产业政策明确列入淘汰类土窑;
 
     (4)煅烧石灰土窑、石灰土立窑;
 
     (5)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6)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
 
     (7)其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窑、炉。
 
     纳入关停取缔的各类窑、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类别,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扩大窑、炉关停取缔范围。
 
     2.升级改造类:有环评审批手续但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窑、炉,应当实施升级改造,鼓励企业更换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升级改造后,经县(市、区)、市环保部门书面确认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应时段标准限值,且在不造成污染物二次转移的前提下,方可投入正常生产。环评审批手续与企业实际建设不一致的窑、炉,要严格按照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一律关停取缔。
 
     3.重组整合类:同一监管网格单元(以村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元)内生产工艺相同、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的各类炉、窑,鼓励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重组整合,在加严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同时,提升企业规模和产品档次,提高在行业中的竞争力。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明确任务(2016年8月底前)。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明确整治规范和完成时限,建立管理台账,逐企业提出分类整治意见下达至企业,并将整治方案由设区的市环保局汇总盖章后报省环保厅。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整改(2016年11月底前)。各市完成对辖区内各类窑、炉的分类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逐生产线确认整改情况,并将书面确认结果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第三阶段:建立工作台账(2016年12月底前)。各市对辖区内各类窑、炉整治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符合要求,可以继续生产的企业,将其纳入网格监管。各市对辖区内各类窑、炉分类整治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市要加强窑、炉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明确部门分工、整治标准、完成时限,统筹推进整治工作。关停取缔各类粘土砖瓦窑,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开采行为;淘汰各类落后窑、炉;实施升级改造,并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对列入取缔的窑、炉生产企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加强监督考核。省环保厅牵头组织对各市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实行一月一调度,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进展情况。将窑、炉整治情况纳入我省二期行动计划年度考核。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综合整治的意义,加大对新型能源、新材料墙材鼓励发展政策、节能环保等知识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对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政策引导,分类稳妥依法推进,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市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分区分块,做好专项巡查,防止取缔后的“回潮”。对违反规定组织生产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非法取土造成耕地、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以及污染环境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落实责任,加大监督考核、暗查抽查力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窑、炉外排污染物均应稳定达到相应时段标准限值要求,不能达标的,实施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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