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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7-01-25来源: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单位: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时间:2017-01-10
文件号:DB32/2862-2016
摘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工艺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未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家具行业协会。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2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QB/T3914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2家具制造业
 
  指利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进行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等场所的各种家具制造的行业。
 
  3.3表面涂装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3.4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5总挥发性有机物
 
  本标准指所有VOCs物种浓度的算术和,简写作TVOC。家具表面涂装排放废气的VOCs主要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丁酯、丙酮、丁酮、环己酮、丁醇、甲基异丁基酮、醇酸丁酯等。
 
  3.6无组织排放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
 
  3.7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8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9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指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施。
 
  3.10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家具企业或生产设施。
 
  3.11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家具企业或生产设施。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现有企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表1、表2规定的VOCs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2规定的VOCs排放限值。
 
  4.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排气筒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表2的规定。
 

 
  4.4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4.4.1家具制造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木器涂料应符合GB18581的规定。
 
  4.4.2有涂装生产工艺的家具制造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
 
  4.4.3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家具制造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设施;对废气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4.4.4家具制造企业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型号、购入量和使用量等资料。
 
  4.4.5涂料必须按照涂料生产厂家提供的正确方法使用。
 
  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5.1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建企业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5.2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5.1的规定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布点
 
  5.1.1排气筒VOCs检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GB/T16157、HJ/T397、HJ732的规定执行。
 
  5.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55执行。
 
  5.2采样和分析
 
  5.2.1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应按GB/T16157、HJ/T397、HJ732的规定执行。
 
  5.2.3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执行。
 

 
  5.2.4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是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可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5.2.5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