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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17-03-21来源:贵州省政府
发文单位:贵州省政府
发文时间:2017-03-17
文件号:黔府办发〔2017〕9号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省政府工作报告 “实施重点行业治污减排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贵州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促进重点行业污染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生产力布局优化,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工作重点
 
  对全省磷化工(含磷矿开采)、火电、煤矿、水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氮肥、有色金属、铁合金、酿造、屠宰等十大行业实施污染治理。
 
  三、工作步骤
 
  (一)2017年5月底前,各地完成辖区内十大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2017年6月底前,完成磷化工(含磷矿开采)、火电、煤矿、水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五大行业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一厂一策”整改方案制定,及时实施整改,并将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2017年底前,完成氮肥、有色金属、铁合金、酿造、屠宰等五大行业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一厂一策”整改方案制定;完成十大污染源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治理、首批20家污染企业达标排放治理;完成磷化工(含磷矿开采)、火电、煤矿、水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五大行业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治理。
 
  (二)2018年底前,完成氮肥、有色金属、铁合金、酿造、屠宰等五大行业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治理。
 
  (三)2019年-2020年,巩固治理成果,实现各类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四、工作任务
 
  (一)实施污染物排放排查评估。各地要根据时限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对企业污染物产生量、处理能力、排污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实施超标排放治理。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督促其开展加密监测工作,并按时报告。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其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问题严重、无法达标的,要依法关闭。对重大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偷排漏排的,要严肃重处并予以曝光。
 
  (三)实施超标排污联合惩戒。各地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和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黔环通〔2015〕227号)要求,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联合惩戒措施。
 
  (四)强化日常监管执法。继续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将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责任人,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积极开展暗查、夜查和突击检查,盯住企业排放口;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守法企业,鼓励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降低抽查率,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信息公开。除按要求保密的信息外,全面公开执法查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信息。通过网络、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要求如实或按时公开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严格处罚。
 
  (二)强化政策支持。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要求,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达标方案实施工作中,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结合“千企改造工程”对各企业治理工作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
 
  (三)强化制度衔接。做好达标排放与排污许可制改革的衔接。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许可的方式、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
 
  (四)强化监督评估。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达标方案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省人民政府将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达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跟踪评估,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对环境质量一段时期得不到有效改善、区域内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严重的,实施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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