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出复函,进一步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的有关问题。复函指出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不同燃料组合类别(Ⅰ类、Ⅱ类和Ⅲ类),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复函明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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