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近日下发《关于切实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工作。
《通知》对需要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范围进行了明确。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或其上位《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通知》要求,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规划所包含项目的环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通知》还明确了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环境风险评价、强化对五年以上园区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