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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禁止在保护范围内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项目

发布时间:2017-08-21来源:中国环境报

安徽禁止在保护范围内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项目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日前通过《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安徽本省实际制定的,目的是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共分为总则、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监管管理等七章,五十一个条款。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该条例所称湖泊是指陆地表面积水形成的比较宽广的水域,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
 
  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制定湖泊水量分配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兼顾相关地区用水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湖泊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湖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学制浆、印染、染料、酿造、制革、电镀、炼油、农药、水泥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对已有的污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更多环保新闻,请关注第一环保网(www.d1ep.com)。

 
关键词阅读: 修复水生态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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