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维丝子公司遭到清新环境起诉 要求赔偿0.23亿元
起因:2016年,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了脱硫除尘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供货改造合同,按照原告依约履行了设备供货和安装调试等义务后,被告应当支付合同总价的20%到货款、20%进度款和20%验收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到货款、进度款和验收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
前述四个案件涉案金额分别为677.26万元、455.54万元、530.24万元、597.19万元,合计2260.24万元,占全资子公司洛卡环保最近一期(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0045.60万元的22.50%。
附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洛卡环保”)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证据材料等诉讼资料。本次诉讼共包含四个案件(合称“前述四个案件”),原告均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均为洛卡环保,原告起诉时间均为2017年6月22日,受理日期均为2017年7月17日,洛卡环保收到诉讼资料的日期均为2017年8月14日,受理法院均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1:案号(2017)京0105民初54056号
原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洛卡环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66520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0568.41元(以5865628.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为标准,暂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共五个月的利息),合计6772618.4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了《齐星电力长山电厂2×130th+1×240th锅炉脱硫除尘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供货改造合同》(合同编号:LC-521P-QX-005),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设备,合同总价为11086750元。合同第5条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支付进度和比例。
此外,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设备供货和安装调试等义务。截至2016年12月底,合同中约定设备均已到货、安装调试完毕、通过168小时试运行,并经环保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根据合同第5.3条中“5.3.3发货后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单塔合同主要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套设备的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材质检验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单台塔合同设备总价格的20%到货款”、“5.3.4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具备168运行测试条件,经需方验明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单塔合同设备总价格的20%进度款”、“5.3.4待单台塔设备完成环保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单台塔合同设备总价的20%的环保验收验收款”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合同总价的20%到货款、20%进度款和20%验收款。
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到货款、进度款和验收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2:
案号(2017)京0105民初54044号
原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洛卡环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447427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1096.29元(以5865628.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为标准,暂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共五个月的利息),合计4555374.2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了《齐星电力老厂6号1×280th锅炉脱硫除尘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供货改造合同》(合同编号:LC-521P-QX-004),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设备,合同总价为7457130元。合同第5条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支付进度和比例。此外,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设备供货和安装调试等义务。截至2016年12月底,合同中约定设备均已到货、安装调试完毕、通过168小时试运行,并经环保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根据合同第5.3条中“5.3.3发货后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单塔合同主要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套设备的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材质检验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单台塔合同设备总价格的20%到货款”、“5.3.4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具备168运行测试条件,经需方验明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单塔合同设备总价格的20%进度款”、“5.3.4待单台塔设备完成环保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单台塔合同设备总价的20%的环保验收验收款”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合同总价的20%到货款、20%进度款和20%验收款。
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到货款、进度款和验收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3:
案号(2017)京0105民初54052号
原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洛卡环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5208043.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4395.78元(以5208043.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为标准,暂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共五个月的利息),合计5302438.9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了《齐星电力老厂4/5#机组1×220th锅炉脱硫除尘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供货改造合同》(合同编号:LC-521P-QX-003),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设备,合同总价为8680072元。合同第5条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支付进度和比例。此外,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设备供货和安装调试等义务。截至2016年12月底,合同中约定设备均已到货、安装调试完毕、通过168小时试运行,并经环保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根据合同第5.3条中“5.3.3发货后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单塔合同主要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套设备的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材质检验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单台塔合同设备总价格的20%到货款”、“5.3.4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具备168运行测试条件,经需方验明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单塔合同设备总价格的20%进度款”、“5.3.4待单台塔设备完成环保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单台塔合同设备总价的20%的环保验收验收款”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合同总价的20%到货款、20%进度款和20%验收款。
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到货款、进度款和验收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4:
案号(2017)京0105民初54059号
原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洛卡环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5865628.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6314.52元(以5865628.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为标准,暂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共五个月的利息),合计5971943.3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了《齐星电力开发区电厂6#机1×460th组锅炉脱硫除尘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供货改造合同》(合同编号:LC-521P-QX-002),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设备,合同总价为9776048元。合同第5条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支付进度和比例。此外,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设备供货和安装调试等义务。截至2016年12月底,合同中约定设备均已到货、安装调试完毕、通过168小时试运行,并经环保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根据合同第5.3条中“5.3.3发货后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单塔合同主要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套设备的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材质检验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单台塔合同设备总价格的20%到货款”、“5.3.4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具备168运行测试条件,经需方验明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单塔合同设备总价格的20%进度款”、“5.3.4待单台塔设备完成环保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单台塔合同设备总价的20%的环保验收验收款”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合同总价的20%到货款、20%进度款和20%验收款。
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到货款、进度款和验收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特别说明:前述四个案件的涉案金额、数据、文字表述均来源于民事起诉状原文,未经查证是否属实或是否存在笔误,亦不代表公司和洛卡环保对相关数额、事实的最终确认,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尚待法院审查。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与前述四个案件相关的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等子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已于2017年8月15日披露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中,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信息披露公告原文,公告编号为2017-080。
前述四个案件将于2017年9月20日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审理及裁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前述四个案件涉案金额分别为6,772,618.41元、4,555,374.29元、5,302,438.98元、5,971,943.32元,合计22,602,37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742,333,041.48元的3.04%,占全资子公司洛卡环保最近一期(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00,455,970.79元的22.50%。除前述四个案件及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披露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为2017-080)中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该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证据目录
3、开庭传票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通知书
5、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