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以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季度平均浓度现状及同比变化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从以前的50%、10%、20%、20%调整为60%、20%、10%、10%。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市、县区(开发区)两级筹集。
《办法》明确,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原来的3万元/分提高到15万元/分。按照生态补偿资金额度计算公式核算各县区(开发区)生态补偿总额,生态补偿考核奖惩资金总额由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得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考核得分和生态补偿系数决定。空气质量恶化的县区(开发区)要向市级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和优良的县区(开发区)。
(本期编辑:Lena)
(新闻来源:中国环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