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司继涛在担任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副主任、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局长、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副主任、宁夏环保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20余万元。
法院认为,司继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司继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对司继涛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追缴在案的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