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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施行 禁向保护海域排放污染物
发布时间:2019-05-10来源:中国环境报
张铭贤石家庄报道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推动绿色港口建设,河北省政府近日制定《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重点明确了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方面,《办法》要求,船舶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要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面,《办法》提出,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自行或者委托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等应急力量开展污染清除工作,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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