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查明:罗甸县某镇政府辖区内的路边倾倒有大量生活、生产垃圾,且垃圾已散落到公路下方河道,对该地环境造成了污染,某镇政府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制止也没清理。公益诉讼人罗甸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后,向该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该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回复,也未进行彻底整治。公益诉讼起诉人遂向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至本案开庭前,该地周边仍存在大量垃圾,未进行清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倾倒垃圾。
荔波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动环境综合整治,具有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三定方案也明确该镇政府具有环境保护的行政职责。该镇政府怠于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保护生态环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判决确认罗甸县某镇政府对路边倾倒垃圾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该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限定时间内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对在该地倾倒垃圾的行为予以制止,恢复该地生态环境。
一审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和某镇政府当庭均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