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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污染环境罪”即将修订,你有意见吗?

发布时间:2020-10-22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实务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1119日。


三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依法确定的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现行法律条文如下: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意见点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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