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5日,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6〕119号)也开始施行,明确123号、136号、139号、204号共四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消息发布后,很多法官、律师和企业合规人员都在问:这四件案例是不是被推翻了?此前参照它们作出的判决还算不算数?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把这件事讲清楚。
一、一句话结论:不是案例错了,而是规则升格了
先把结论放在最前面。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并不意味着这四件案例判错了,也不意味着它们失去了历史价值,而是因为它们所确立的裁判要点,已经被《生态环境法典》上升为明确的法律条文。今后法官审理类似案件,直接援引法典规定即可,不需要再绕道去参照案例。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的话说,主要考虑是相关裁判要点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已经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可以直接援引法典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是应当参照,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立的规则,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其裁判要点。而不再参照,是指从这个案例身上拿掉的只是这份应当参照的拘束力,不是否定它曾经发挥的作用,更不是认定当年裁判有误。
二、背景:法典施行前的一次集中清理
这件事的背景,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法典施行而做的一次全面清理。法典今年3月12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对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释、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和45件指导性案例进行集中清理,坚持依法清理、全面清理、分类清理的原则,与法典一致的予以保留,与法典新规定不衔接不适应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清理的结果是,保留15件司法解释,修改11件司法解释,废止1件司法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同时明确4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清理之后继续适用的是司法解释26件,加上与法典同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共27件,司法规范性文件34件,指导性案例41件。
与法典同步施行的还有这部时间效力规定。它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例外的规则,明确以引起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为准确定新旧法律适用,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时不适用法典规定,以此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和法秩序统一。
三、逐案拆解:四件案例的裁判要点去了哪里
第一件,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是四件中最典型的一件。这件案例的裁判要点是,企业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企业主张应当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实际上就是行政处罚中择一重处的规则。而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条文与裁判要点几乎严丝合缝,法官今后直接援引这一条即可,自然不必再参照案例。
第二件,136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这件案例解决的是程序衔接问题,即法院审理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时,对检察院就同一污染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采取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处理。法典在总则部分明确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对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等作出规定。加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相关程序规则已有系统依据,这件当年具有首例探索意义的案例,其程序经验已经转化为制度,不再需要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继续发挥填补空白的作用。
第三件,204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它的裁判要点是,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修复必要时,侵权人在已经履行法定强制性环保义务的基础上,通过环保技术改造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将其技改费用适当抵扣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但为了达到环评要求、排污许可标准或者其他法定强制性义务而支出的技改费用,不予抵扣。法典设有绿色低碳发展编,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低碳转型作出系统规定,要求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同时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二款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列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鼓励企业从被动赔偿转向主动绿色转型、修复优先,这一价值导向已经被法典制度化,案例所承载的激励功能也就随之融入法律本身。
第四件,123号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这件案例的裁判要点是,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执行法院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的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主管机关依法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也应由主管机关判断。需要说明的是,本次通知的依据写的是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并不限于法典一部。法典生态保护编对矿产资源开发者的生态修复义务作出系统规定,例如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矿区生态修复等有关要求,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按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矿业权的行使与转让已经同生态修复义务深度绑定,相关规则已有明确法律依据,这也是该案不再参照的重要原因。
四、三个不变和一个变化
对实务工作者来说,最重要的是记住三个不变和一个变化。
第一个不变,是既有裁判的效力不变。通知明确写明,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也就是说,此前各地法院参照这四件案例作出的判决,不因通知施行而被推翻,既判力不受影响。
第二个不变,是案例本身的裁判效力不变。这四件案例当年作出的生效裁判,依然是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确定。
第三个不变,是裁判要点的价值不变。这些要点之所以被清理,恰恰是因为它们被实践证明是对的,对到足以写进法典。它们仍然可以作为理解法典条文的参考资料,只是不再作为裁判依据被援引。
真正的变化只有一个。从2026年8月15日起,人民法院审理新收的类似案件,不再参照这四件案例的裁判要点,而是直接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应规定。这也提醒办案人员在检索法律时,要把目光从案例库先移到法典文本上。
五、对法律人和企业的三点提示
第一,找法的顺序要调整。今后办理生态环境案件,应当先查法典条文,再看配套司法解释,最后参考案例。清理后继续适用的27件司法解释、34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和41件指导性案例,都已经过与法典的对表,检索时可以直接使用。
第二,要特别注意新旧法的衔接。时间效力规定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一般标准,法典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政处罚方面如果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情形的,还可以适用法典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对正在处理存量案件的企业尤其重要。
第三,企业合规要把重点放在法典的新要求上。比如同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多个生态环境法律规范时,将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处罚风险显著上升;而主动修复、及时赔偿、实施绿色技术改造,则有可能依法获得从轻、减轻甚至不予处罚的处理。读懂这些条文,比研究单个案例更能把握合规的主动权。
综上,四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表面上看是减法,实质上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一次加法。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则供给,正在从由案例填补空白的阶段,走向以法典为核心、以司法解释和案例为支撑的成熟阶段。对法律人而言,这是找法路径的调整;对企业而言,这是合规坐标的更新;对整个社会而言,这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走向系统化和稳定化的一个清晰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