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报批稿)》地方标准于2026年1月27日通过了专家评审,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件代替DB 51/2377—201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与DB 51/2377—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见3.2,2017年版的3.2);
——更改了有组织排放控制污染物项目及其排放限值(见4.1,2017年版的4.1);删除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见2017年版的4.1);更改了最低去除效率要求(见4.2,2017年版的4.1);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见5.1)、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见5.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见5.3);
——更改了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见第6章,2017年版的4.2);
——更改了污染物监测要求(见第7章,2017年版的第5章);
——删除了“典型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见2017年版的附录A)、“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见2017年版的附录C)、“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见2017年版的附录D)、“去除效率计算”(见2017年版的附录E)、“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 VOCs排放总量核算”(见2017年版的附录F)、“监测方法适用性检验”(见2017年版的附录G)、“VOCs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见2017年版的附录I);
——增加了“控制风速的测定”(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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