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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合规指引

发布时间:2026-09-14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广州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合规指引》。

广州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合规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要求,指导本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环境管理活动,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合规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活动。

二、落实污染防治责任与信息公开要求

1.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各项责任,采取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负责人应熟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及技术规范。

2.公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信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标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害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

3.开展信息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依法执行环评、排污许可、验收制度

1.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评文件类型应当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

2.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有效期内)。具体分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执行。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等技术规范,对危险废物的贮存、自行利用处置和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等环节提出明确的环境管理要求。

3.按证开展证后管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产废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经鉴别后改变废物原本属性的,应及时更新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中废物基本信息;产废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四、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

1.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固废平台”)在线填写并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由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完成备案。具体可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执行。

2.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入库、出库、自行利用处置等各环节流转情况。采用容器和包装物盛放危险废物的,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管理台账可采用电子或纸质形式,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通过省固废平台建立产生台账、入库台账、出库台账、出库台账(自行利用处置)等电子台账,鼓励其他产废单位参照执行。

3.规范申报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通过省固废平台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申报;简化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申报;登记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申报。

4.推进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等智能化技术手段,实现危险废物“五即”(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规范化建设与二维码“一码贯通”管理,具体可参照《广东省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五即” 规范化建设和智能终端设施配套安装指引》执行。鼓励其他产生单位参照实施。应用视频监控的,可应用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3个月。

五、强化危险废物全环节环境管控

1.实施危险废物源头分类。所有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均应按种类分别收集,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原料、产品等)中贮存。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应分区存放,且不同废物间有明显间隔。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2.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参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要求,在每个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及入口处设置相应设施标志;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部设置贮存分区标志。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可通过省固废平台生成,打印并张贴在相应位置。

3.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穗环办〔2021〕41号)要求,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及环境风险实际情况,编制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简化备案资料,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保存演练计划、记录及总结等材料。

4.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管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受托方的经营资质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省固废平台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省固废平台申请跨省转移计划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六、规范危险废物相关设施建设运行管理

1.规范贮存设施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设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场所,其选址、设计、容器包装物、运行管理及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采用贮存点(即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中转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用于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贮存危险废物的,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

2.规范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管理。一是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过程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资源化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物质限值和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应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无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资源化产物中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含量,且排放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过程中的排放浓度。二是以焚烧、填埋、水泥窑等方式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运行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3.强化设施污染控制。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利用、处置设施污染排放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按照方案规定的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形成环境监测报告,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

4.加强设施管理维护。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七、其他合规要求

1.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其他相关单位可按需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开展业务培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工作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认知与能力。

八、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

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7.《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

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9.《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穗环办〔2021〕41号)

10.《广东省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五即”规范化建设和智能终端设施配套安装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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