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省污防攻坚办《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排放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切实加强工业企业初期雨水管控,杜绝雨污混排、污染雨水直排、偷排漏排,按照“坚持依法依规、强化源头预防、规范过程管理、加强排放管控、确保守牢底线”的工作思路,苏州计划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初期雨水污染管控整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初期雨水污染管控整治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驻各地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污防攻坚办《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排放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23〕71号),切实加强工业企业初期雨水管控,杜绝雨污混排、污染雨水直排、偷排漏排,按照“坚持依法依规、强化源头预防、规范过程管理、加强排放管控、确保守牢底线”的工作思路,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初期雨水污染管控整治,全面排查初期雨水环境风险隐患,有效支撑水环境质量改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采取“5+N”的方式开展整治,其中5是指化工、电镀、印染、原料药制造、冶炼5个重点行业,N是指各地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行业分布、敏感区位(跨界河流、重点河道、国省考断面)等情况,选定重点企业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二、整治要求
按照《苏州市重点行业企业初期雨水整治要求》落实,具体内容见附件,其他行业整治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
三、工作安排
(一)排查阶段(2026年9月XX日至2026年10月31日):建立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按照《苏州市重点行业企业初期雨水整治要求》开展排查,重点排查5个方面,一是看排污许可证中关于雨水排放以及相关管理举措是否落实到位;二是看初期雨水收集、输送、储存、排放等基础设施是否完善,收集是否做到应收尽收,输送管道有无渗漏、旁路、混接,储存设施是否满足要求,排放口是否规范;三是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操作规程,落实专人管理;四是看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五是看台账资料,是否建立完善的台账,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立行立改的,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对于短期内不能整改完成的,建立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将上述清单11月2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整治阶段(2026年1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督促指导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要求,逐一开展整治,涉及初期雨水基础设施工程改造类的整改事项,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其余整改事项,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过程中,注重加强与化工园区三级防控体系建设和印染集聚区建设等工作衔接,统筹推进相关整治工作。
(三)复核阶段(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整治完成后,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照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开展核查,确保“应核尽核”。涉及初期雨水基础设施工程改造类的整改事项,核实是否按照时序进度开展整治,并加强跟踪督办,其余整改事项,核实是否完成整改。复核通过的,予以销号,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久拖不改等复核不通过的,依法依规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抽查。
四、加强长效管理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指南等要求,提供全厂雨水和污水走向图,如实申报初期雨水(污染雨水)和雨水排放口的情况,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加强初期雨水(污染雨水)和雨水排放口的管理。其中初期雨水(污染雨水)应纳入综合废水系统进行管理,经处理达标后依规回用或合规排放。雨水排放口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雨水达标排放。
(二)强化监测监控。各地要加大重点行业企业雨水排放的监测力度,统筹“测管协同”,结合监督性监测、溯源监测等任务,加强初期雨水池抽查抽测、雨水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监管,对初期雨水异常的,检查污染区域收集、输送环节是否存在问题反弹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实现雨水排口泵、阀等设备自动控制功能,推动雨水自动监测联网。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地应结合双随机等日常任务,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初期雨水收集、输送、储存、排放等环节执法监管,降低水环境风险隐患。加强数智化执法,提升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水质反演、水平衡等发现异常线索能力。各地应有序配备无人船、管道机器人等装备,强化指纹溯源、红外摄像等技术应用,加强重点企业初期雨水收集、输送、排放、监测、台账以及运维情况监管。强化信访投诉线索挖掘,对涉及水体异味、污染的信访投诉开展调处时,同步核查周边工业企业雨水排放口管控情况,严厉打击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废水违法行为。
(四)支撑环境质量改善。加强成果运用,通过排查整治建立重点行业企业名单,摸清企业雨水管理现状,特别是断面周边的重点企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断面数据出现波动时,尤其是涉及特征因子时,要第一时间对断面周边重点行业开展检查,及时消除环境隐患,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改善。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整治工作,充分认识到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初期雨水排放管理,对有效防范水环境风险,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的意义,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作配合。按照市局统筹指导,县区抓落实的原则推进整治工作。市、县两级要加强协作配合,市执法局、水生态环境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生态环境监测科、环科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初期雨水整治统筹推进、排污许可管理、监测以及技术支撑等指导工作,并加强督办,县区负责具体任务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治任务。
(三)加强工作调度。市局根据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加强调度督办,各地要安排一名联络人,具体负责整治工作,并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市局联系,联络人信息请于2026年9月XX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XX日
苏州市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初期雨水整治要求
(审议稿)
1. 适用范围
本整治要求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初期雨水的收集、输送、储存、处理、排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各地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行业分布、敏感区位确定的纳入整治的行业,参照本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要求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5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DB 32/444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2/107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32/939 江苏省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405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HJ 1297 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HJ 85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858.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HJ 864.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GB/T 5048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SH/T 3015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
《江苏省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排放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苏污防攻坚指办〔2023〕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点行业
指对水环境质量影响较大、污染物排放风险较高的工业行业。本要求所称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是指化工、电镀、原料药制造、冶炼、印染行业(或含相关工序)的工业企业。造纸、制革、平板玻璃、水泥、钢铁等行业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1]
3.2. 初期雨水
指污染区域降雨初期产生的径流雨水。一般不应低于一次降雨初期15—30分钟的雨水,或降雨初期20~30mm厚度的雨量,具体根据降雨强度及下垫面污染状况确定[1]。
3.3. 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
指用于收集、储存初期雨水的池体有效容积,需满足一次降雨初期雨水的收集。池内容积可按照污染区域面积与一次降雨初期15—30分钟的降雨深度的乘积设计,其中降雨深度一般按20—30mm设定。各地自行纳入整治的行业,可根据污染状况,按照自行设定的标准执行。
3.4. 污染区域
指企业日常生产,物料和产品装卸、存储及主要转运通道,污染治理等过程中易产生污染物遗撒或径流污染的区域。[1]
3.5. 后期雨水
指初期雨水收集到位后,降雨持续产生的雨水径流。后期雨水可直接排放或纳管市政雨水管网,排放口水质应保持稳定、清洁。[1]
4. 基本要求
重点行业企业应按照“应收尽收、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达标排放”的原则,加强初期雨水管理,建立完善的初期雨水收集、输送、储存、处理和排放体系,确保初期雨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防止雨水径流污染水环境。
5. 基础设施
重点行业企业应建设完善的初期雨水收集、输送、储存、排放以及标识等基础硬件设施。
5.1. 管网标识
重点行业企业应结合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制定雨水管理制度,规范雨水排放行为,绘制管网分布图,标明雨水管网、附属设施(收集池、检查井、提升泵等),以及排放口位置和水流流向,并标明厂区污染区域。雨水排水管网图应纳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内容[1]。雨水、污水排放口应设置标识牌[2]。
5.2. 收集设施
重点行业企业根据厂区地形、平面布置、污染区域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开展雨水分区收集,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减少物料遗散和跑冒滴漏情况,降低污染负荷。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包括导流沟、初期雨水截留装置、初期雨水收集池等。[1]
污染区域的初期雨水导流沟及附属设施宜采用明沟或暗涵(盖板镂空)收集输送,并根据污染状况做好防渗、防腐措施,设计建设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导流沟应定期清理,保持畅通。雨水收集管道及附属设施内原则上不得敷设存在环境风险的管线。[1][14]
雨水口应设置格栅,防止树叶、垃圾等堵塞。雨水口应具备沉砂功能,减少泥砂进入收集池。雨水口位置应便于清淤维护。[1]
5.3. 输送设施
初期雨水输送管道应采用防渗、防腐蚀材料。管道接口应严密,不得渗漏,沟底坡度满足自流收集需要。初期雨水输送管道应当尽量远离河道、坑塘等自然水体,确需沿河设置的,应当架空设置,不得采用沿河挂管的方式。
初期雨水收集池前设置分流井、收集池内设置流量计或液位计,可将收集池的液位标高与切换阀门开启连锁,通过设定的液位控制阀门开启或关闭,实现初期污染雨水与后期洁净雨水自然分流。切换阀门等装置应操作灵活、密封可靠,并设置明显标识,标明“初期雨水收集”和“后期雨水排放”位置。有条件的企业宜安装自动切换装置,实现雨量或时间控制的自动切换。[1]
企业可以在厂区适当位置安装雨量计,用于监测降雨量。有条件的企业宜安装自动雨量监测系统,实现降雨数据实时记录和传输。
5.4. 储存设施
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需满足一次降雨初期雨水的收集。对于污染较重的大型企业,可适当增加收集池容积。因现场局限无法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的污染区域,应设置雨水截留装置,安装固定泵和流量计,直接将初期雨水全部收集至污水处理系统。
雨水收集池同时兼顾事故应急池的作用时,池内容积应同时具备事故状况下的收集功能,满足事故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要求。事故应急池内应增加液位计,实时监控池内液位,初期雨水收集进入应急池后能迅速通过提升泵转至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应急池保持常空状态;同时应设置手动阀作为备用,确保在突发暴雨同时发生事故等极端情况下,即使断电也能采取手动方式实现应急池阀门和雨排阀的有效切换。[1]
无降雨时,初期雨水收集池应尽量保持清空。[1]
收集池宜采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内壁应做防渗、防腐蚀处理。收集池应设置通气管、人孔、爬梯等附属设施,设置采样点。
5.5. 排放口
工业企业原则上一个厂区只允许设置一个雨水排放口。确需设置两个及以上雨水排放口的,应书面告知生态环境部门。[1]
后期雨水可直接排放或纳管市政雨水管网。雨水排放口水质应保持稳定、清洁。严禁将后期雨水排入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借道污水排口排放的,不得在污水排放监控点之前汇入,避免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效能或产生稀释排污的嫌疑。[1]
工业企业雨水排放口前须设置明渠或取样监测观察井,便于采样。[1]
工业企业雨水排放口应按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水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1]
为有效防范事故性排放和雨水异常排放,雨水排放口前应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可以与水质在线监控设备连锁。
无降雨时,工业企业雨水排放口原则上应保持干燥;降雨后应及时排出积水,降雨停止1至3日后一般不应再出现对外排水。[1]
6. 操作规程
重点行业企业应制定初期雨水收集、储存、排放等日常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控制要求,确保初期雨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
6.1. 初期雨水收集
企业应关注气象预报,在降雨前做好收集系统检查准备。确认切换装置处于“初期雨水收集”位置。检查导流沟、雨水口、收集池等设施是否畅通、无积水。确认收集池内无存水或存水已处理完毕。
降雨开始后,初期雨水通过导流沟、管道进入收集池。切换装置应处于“初期雨水收集”位置,确保初期雨水全部进入收集池。记录降雨开始时间、雨量等基本信息。
初期雨水收集量应根据污染区面积、设计降雨深度确定。收集量达到设计容积后,应切换至“后期雨水排放”位置。切换时机根据雨情、污染区面积、环境管理情况等因地制宜确定:一般情况下,按降雨历时15—30分钟或降雨量20—30 mm控制;污染较重的企业应适当延长收集时间或增加降雨深度;有在线水质监测的企业,可根据水质监测数据决定切换时机。切换操作应记录切换时间、累计降雨量等信息。[1]
6.2. 初期雨水储存
收集池中储存的初期雨水应在降雨结束后及时处理,不得长期储存。储存期间应监测液位变化,防止溢流。初期雨水应及时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原则上5日内须全部处理到位;未配套污水处理站的,应及时输送至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严禁直接外排。[1]
收集池应设置溢流管,溢流管应接入废水处理系统或事故应急池。收集池液位达到设计高水位时,应启动应急处理措施。严禁初期雨水溢流直接排入外环境。
6.3. 雨水处理与排放
收集的初期雨水应根据水质特征,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排入企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2)对于含有特殊污染物的初期雨水,应采取预处理措施后纳入废水处理系统。初期雨水纳入废水处理系统前,应评估对废水处理系统运行的影响。
后期雨水排放时,通过人工或者远程控制方式将阀门切换至“后期雨水排放”,记录排放时间、排放量等信息。
降雨结束后,应及时将切换装置恢复至“初期雨水收集”位置。清理雨水口、导流沟中的淤积物。记录本次降雨初期雨水收集情况。
6.4. 特殊情况处理
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来临前,应提前将收集池清空。检查所有设施完好性,做好应急准备。极端天气期间,应加强巡查,防止设施损坏导致溢流。
企业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污染物从雨水排放口排放。事故废水(含消防废水)应全部引入事故应急池,不得外排,按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处置。[2]
发现雨水排放口水质异常,监控因子浓度出现明显升高,或超过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目标等管控要求时,应立即启动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停止排水并排查超标原因,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恢复排水。[1]
7. 日常运维
重点行业企业应建立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工业企业应定期开展雨水收集系统日常检查与维护,定期对液位计、流量计、在线仪等设备进行点检校准维护,定期开展管网探测和隐患排查,及时清理淤泥和杂物,确保设施无堵塞、无渗漏、无破损,确保不发生污水与雨水管网错接、混接、乱接等现象,严禁将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高浓度废液等暂存、蓄积或倾倒在雨水沟渠。[1]
工业企业应建立明确的雨水排放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开展日常操作演练,避免人为误操作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1]
8. 自行监测
重点行业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初期雨水自行监测,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
8.1. 监测点位
初期雨水应在收集池内设置采样点,采集初期雨水水样。采样点应能采集到具有代表性的水样。
除初期雨水外,雨水经收集后应经由雨水排放口排放。在雨水排放口设置采样点,采集后期雨水排放水样。采样点应位于排放口汇合后的渠道或管道上。监测点位宜设置在厂界内或厂界外10 m范围内,避免雨水和其他来源的排水混入、渗入,按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需要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应当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5][6] 雨水排放口有流量时,应在雨后15 min内进行采样;雨水排放口没有流量时,可在厂内雨水收集池内采样。[10]
8.2. 监测频次和监测因子
初期雨水、雨水排放口监测频次和监测因子按照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相关要求落实。
8.3. 监测方法与质量控制
监测方法应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环境保护标准规定的方法。企业可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委托检测机构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对检(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4]
管理部门执法监测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管理部门执法监测结果为准。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的,排污单位应加密监测,检查超标原因,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4][5]
9. 台账资料
重点行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初期雨水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排放等相关信息。台账资料应真实、完整、可追溯。
9.1. 台账分类
降雨记录台账:降雨日期、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累计降雨量(mm);降雨等级;气象来源(如天气预报、雨量计读数等)。
收集操作台账:初期雨水收集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切换装置操作时间及操作人;收集初期雨水水量(m³);收集池液位变化情况;后期雨水排放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排放量。
处理排放台账:初期雨水处理方式(纳入废水处理系统/纳管排放等);处理水量(m³);处理后的水质监测结果;排放时间、排放量、排放去向;纳管排放的,记录纳管水量及水质。
水质监测台账:采样日期、采样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结果;监测方法及执行标准;监测报告编号及检测机构(如委托检测);在线监测日均值、月均值统计。
运维管理台账:设施巡检记录(巡检日期、巡检内容、发现问题);设施维护维修记录(维护日期、维护内容、维修情况);设施校准记录(校准日期、校准内容、校准结果);备品备件更换记录等。
应急处置台账:异常情况(设施故障、溢流、超标等)记录;应急处置措施及过程;处置结果及后续整改措施;报告情况(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时间及内容)。
9.2. 台账管理要求
企业应建立初期雨水管理台账制度,明确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台账应及时记录,不得事后补记或篡改。纸质台账应字迹清楚、签字齐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台账可采用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鼓励采用电子台账管理系统。
企业应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台账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鼓励企业建立初期雨水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台账电子化、数据自动化采集和分析。
附录 (本要求编制过程中引用的主要资料)
[1] 江苏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江苏省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排放环境管理办法(试行)[Z]. 苏污防攻坚指办〔2023〕71号,2023-05-15.
[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Z]. 2020-11-27通过,2021、2026年修正.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Z].
[4] 生态环境部.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S]. 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7.
[5] 生态环境部.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S]. 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9.
[6] 生态环境部.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S]. 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24.
[7] 生态环境部.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 985—2018[S]. 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8.
[8] 生态环境部.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S]. 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8.
[9] 生态环境部.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 879—2017[S]. 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7.
[10] 生态环境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2017[S]. 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7.
[11] 生态环境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S]. 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7.
[12] 生态环境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 858.1—2017[S]. 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7.
[13] 生态环境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HJ 864.1—2017[S]. 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7.
[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S].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21.
[15] 生态环境部.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S].
[16] 生态环境部. 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 1297[S].
[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堰槽测流标准:CJ/T 3008.1~3008.5[S].
[18] 生态环境部.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其他相关行业[S].
[1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 50483-2019).
[20]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T 3015-2019).

